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根据《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章程》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根据《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章程》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应自觉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缴纳:一届会费三年一次性缴纳,入会者必须缴纳会费后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费标准:
1.会长:每年5万元
2.常务副会长:每年1.5万元
3.副会长:每年1万元
4.理事:每年2千元
5.会员:每年1千元
第六条 本会特邀参加的单位会员、各类俱乐部兼职教练和非企业家会员免交会费。县(市、区)新生代会长担任市新生代副会长及以上职务的会费减半收取。
第七条 会员可以自愿交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会费。
第八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以收定支、略有节余、注重效益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各类论坛沙龙、商务考察、会务接待、调查研究、对外宣传、聘用人员经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若用于经营投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条 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订会费收支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开设银行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会费使用审批权限: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会长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会长审定后报会长审批。
(2)发票的核定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名。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由理事会决定免去担任的本会职务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