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丽水市区域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非公经济新一代年轻企业家组成的社团组织,主要包括非公企业新一代的企业接班人、新创业的非公经济人士、大学生和归国创业的优秀分子等。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广大会员加强沟通、共同学习、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加快企业发展的平台,参与公益活动、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我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载体,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批弘扬丽水精神、推动企业传承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满活力的优秀新一代企业家。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丽水市工商联(总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丽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丽水市天宁工业区开发路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提升会员的商业素质和人文素质,从而推动个人成长和企业发展,为所有成员搭建一个开展培训、研讨、交流、考察和合作的平台;
(二) 总结和推广企业传承和经营管理经验,培养丽水新一代企业家队伍,树立丽水新一代企业家形象,弘扬丽水新一代企业家精神,扩大丽水新一代企业家的社会影响;
(三)畅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建议;
(四) 组织对外交流,加强与各地新一代企业家的互动,吸引在外新一代企业家回乡投资创业,发展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团体的联系、交流,组织各类境内外考察,参加各项经贸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传承丽水精神,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参加各类公益事业;
(六)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推动本会健康发展;
(七) 办好本会事业,参加各级组织或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考察、交流和报告会,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政议政,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会会员企业和新一代企业家发展的相关业务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以具有代表性的知名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接班人为主,部分自主创业的优秀年轻企业家和部分与新一代企业家联系密切的代表性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要求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接班人,自主创业的年轻优秀企业家,与新一代企业家联系密切的代表性人士;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声誉;
(五)本会会员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初审;
(三) 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本会帮助维护会员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七) 可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 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本会劝其退会。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用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处于停产停业或被各级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 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 讨论理事会成员的增补减退;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十八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7-9人组成,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本会重要事项和活动的决定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会长常务会议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列席会长常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 在本产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担任职务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会长常务会议聘请;
(五) 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检查秘书处工作;
(六) 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完成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日常费用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职务。由会长会议提名。 名誉会长由企业已经完成传承的优秀企业家、历届本会会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银行利息;
(五) 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 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 开展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对外宣传和各类活动的费用;
(三) 正常办公费用;
(四) 必要的接待费;
(五) 对外扶贫捐赠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常务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丽水市工商联和丽水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丽水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丽水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丽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丽水市工商联(总商会)和丽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丽水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